大宗商品“金九”成色十足 分化难免“银十”或逊色
同时,从行业发展来看,我国数字经济已经度过了市场主体快速进入、频繁退出的发展初期,经历相互兼并整合,目前已进入寡头垄断的相对稳定期,行业内部体现出头部固化趋势,几大互联网平台奠定行业头部格局后几乎再未出现撼动力量。
在既有的财产权体系中,根据权利客体是否具有物质属性,可将财产权分别纳入支配权和复制权二大阵营,其中,所有权所彰显恰是对物(物质性)的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不同维度的支配。然而,二者的属性——直接可用性与可复制性却在元宇宙中被虚拟物结合起来。
其二,元宇宙中债权权利内容设计。因此,有必要契合元宇宙中行为的虚拟性和智能性重新定义行为作为债权客体的法律属性。元宇宙中财产权权利内容设计 其一,元宇宙中虚拟物权权利内容设计。由此,既有的人格权要素只能在存在现实社会当中,而无法径直进入元宇宙中,自然也无法成为元宇宙中人格权的客体。同一虚拟物可以被复制为多份,这也使得针对虚拟物与虚拟物复制件所产生权利属性并不相同。
第二,现实场景中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为意思自由提供法律基础。第二,维护了分属于不同世界(物理世界与元宇宙世界)的成员信赖利益。数字平台市场中往往容易出现一个或少数几个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竞争和妨害竞争的行为,以及平台基于其作为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的支配力和制定规则、实施规则的能力而侵害公民权利等行为,也具有极强的影响力,需要在数字法治之中予以格外重视。由这种必然性决定,我们必须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数字法治化、法治数字化,更好地把法治中国的制度优势与数字中国的科技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014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用户人权指南》,以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权利和自由为宗旨,列举了互联网用户的一系列网络权利。第三,和平利用,即反对把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战争,而要维护和平、改善国际关系。
数字领域的风险往往具有公共风险的特性。数字鸿沟也表现为不同人群在数字领域的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解释权方面的主动与被动、能与不能。
例如,Robert J. Whelchel认为,由于技术具有价值体系,因此它不是中立的。充分尊重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等权利,依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个人信息,保障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不得损害个人合法数据权益,不得以窃取、篡改、泄露等方式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权。弥合、填平数字鸿沟归根结底靠发展,靠提高全民数字素养。数字主权既包括国家处理其数字空间事务的独立自主性,也包括国家主导本国数字发展的权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七、数字安全 数字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在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时,应充分尊重和帮助弱势群体、特定群体,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应替代方案。平台权力是权力体系新成员。
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也出现了推动数字治理规则变革,打造公正合理的数字治理规则的呼声和动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该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建构良好秩序四项原则,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中国正在加速建设成为数字中国,数字科技与人民生活深度融合,数字科技的广泛使用已经成为人民生活、生存和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次,代码即法律强调了在数字空间中,代码对社会主体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
数字科技是第一创造力,数字向善是第一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并深刻论述了数字文明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等概念和命题,为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数字文明提供了理论向导。围绕数字法理和数字法学体系,许多学者专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命题新方法。而当前的数字法治建设已经越来越重视代码对人们的行为、权益的影响。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Ursulav onderLeyen)表示,技术主权(Tech Sovereignty)这个概念描述了欧洲必须具有的能力,即必须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并遵循自己的规则来作出自己的选择。我国必须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对高端芯片、操作系统、工业软件、核心算法与框架等卡脖子的关键数字技术加强攻关。
针对算法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算法治理领域的短板和弱项,笔者曾提出构建多元共治的算法治理格局。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该视角特别关注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领域极易产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我国有学者将欧盟提出的技术主权概念总结为三个层面:基础设施和工具、标准和法律规则、价值观和社会模式。
这一命题并不是要说明算法是一种抽象的数学规则,而是强调算法是数字世界的普遍规则,为人类的线上和线下生活提供了数据化框架,对人和世界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从而更为明确、聚焦地揭示出算法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主权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深入研究数字主权问题指明了政治方向,奠定了理论基础。
另一方面,极度简化的技术中立的立法能否保障安全性、实现立法目的,也需要审慎考虑。规制可能过度或不足,可能有损创新。法治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是中国未来法治的生命逻辑。在国家治理体系范畴内,数字治理主要指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科技运用等进行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行业自治等。
对人类来说,数字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数字化不仅带来了权利的福音,还伴随着权利的危机。同时,数字主权也强调了欧盟一贯坚持的开放市场原则。
平台不断强化对要素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算法设计、行为管理规范和生产组织过程上。此前,2020年1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实现普惠各类人群的数字无障碍公共政策与服务。
同年9月,该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促进公平正义、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强化责任担当、提升伦理素养等六项基本伦理规范。尽管这个时候还没有明确使用数字人权概念,但网络空间人权数字基本权利数字权利等实质上均属于数字人权范畴。
以此形成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相结合,政府政策倡导与科学监管、社会深度监督、公民依法维权、企业有效自治相辅相成的算法治理新格局,构建以良法善治为价值基础,统筹自由和秩序、安全和发展、权利和义务、主权和人权、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数字中国和数字世界的包容性数字社会秩序。一方面,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某些公共场所不加区别地强制老年人、残疾人扫码。一方面,正如权力的合法运用对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一样,我们要正视平台权力中蕴含的积极因素。
在新一轮产业革命中,数字科技是引领性创新领域。坚持人类是最终责任主体,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全面增强责任意识,在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各环节自省自律,建立人工智能问责机制,不回避责任审查,不逃避应负责任。
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也同样要在安全的前提下才能不断发展。但是,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以人为本始终应是其根本价值追求。
对技术主权或科技主权的探讨并不局限于数字科技领域,例如一些学者也在前沿生命科技领域进行研究,但当前数字科技及其发展的不均衡对主权的影响非常显著。积极学习和普及人工智能伦理知识,客观认识伦理问题,不低估不夸大伦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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